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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将使用新危險品UN代碼

來源: | 作者:【原創】世航通運 李明 | 發布時間: 648天前 | 2822 次浏覽 | 分享到:

  新能源電動車發展迅速,随着新材料的不斷開發和湧現,各種以電池驅動的車輛層出不窮。由于不同原材料生産的電池性能存在差異,安全性也大有區别。爲了準确的加以區别和管理,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TDG)在2022年11月底在瑞士日内瓦舉行第61次專家會議,會上通過了多項提案,其中一項專門針對電動車輛:對原UN3171内容進行修改,同時新增設3項UN代碼,決定這部分條目将加入到下一版(第23版)《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規章範本》中,會議報告于2022年12月11日對外發布。



  目前《規則範本》中的UN3171條目内容爲電池驅動的車輛或電池驅動的設備,其範圍較爲寬泛,不适應當今電動車行業的快速發展和類别的管理要求,TDG因此決定做進一步的區分,在危險貨物覽表中新增3個UN代碼,分别适用于锂離子電池、锂金屬電池和鈉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


  UN3556锂離子電池車輛,Class 9


  UN3557锂金屬電池車輛,Class 9


  UN3558鈉離子電池車輛,Class 9



  而修改後的UN3171條目适用于安裝濕電池、金屬鈉電池或鈉合金電池的車輛和設備,該條目也仍然适用于鉛酸電池的車輛。



  新規則特别爲這三類電動車輛制定了包裝導則P912:


  車輛應固定在牢固堅硬的外包裝中,該包裝容器應由合适的材料制成,并且具有與包裝容量及其設計相關的,具有足夠的強度。包裝應防止車輛在運輸中被意外操作和啓動。包裝容器不必符合4.1.1.3的要求。車輛應被固定在包裝中,以防止在運輸中任何方向的改變,以及導緻車輛的移動和電池的損壞。


  包裝運輸的車輛可以将車輛上的某些部件(電池除外)從其框架上拆下運輸。車輛的包裝淨重可以超過400公斤。


  當車輛的單件淨重等于或大于30 kg時,可以有三種方式:


  (a)可以裝入闆條箱或固定在托盤上;


  (b)可以不包裝運輸,條件是車輛能夠在運輸過程中保持直立,無需額外支撐,并且車輛爲電池提供足夠的保護,以免對電池造成損壞;


  (c)如果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有可能傾覆的(例如摩托車),則可以在裝有防止傾覆的手段的集裝箱内不加包裝地運輸,例如使用支架、框架或貨架。


  規定還重申,如果車輛被密封容器包裝則需要粘貼9A号(Class 9)标簽;但如果無法使用外包裝的則可以不粘貼上述标簽。


  另外,對于鈉離子電池供電的車輛,在電池已短路,電池中不含電能(電池的短路可以驗證的),則不受規則的限制。



  上述規則細化了電動車輛的分類,方便使用并且一目了然,更有針對性的對照應用和加以管理。這些規定不久之後将會被國際海事組織酌情導入新一版的(第42-24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加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