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李明, 2024-3-27
近年來锂電池儲能集裝箱的生産和運輸呈爆發性增長,随着技術的進步,系統存儲的電量也越來越高,運輸所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複雜。
早前聯合國發布锂電池儲能運輸單元的UN代碼,并制定了相應的規則和運輸條件;近期國内各主要大港的海事部門先後制定和發布了針對儲能集裝箱運輸操作的指導文件。
自2017年6月聯合國頒布的《規章範本》第20版中,增設了锂電池儲能集裝箱的UN代碼3536,同時此規則也被引入到《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39-18版,規定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執行。
正在修訂的JT/T617《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發布了征求意見稿,新标準将加入了UN3536的條目和内容,正式内容有待交通部官方發布。
國家鐵路局最新發布的《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30006-2022,于2023年5月開始執行。新修改的标準是對十多年前的内容加以修改和補充,該标準增加了锂金屬電池(UN3090)、锂離子電池(UN3480)、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锂電池(UN3091或UN3481)以及安裝中設備中锂電池(UN3091或UN3481)四項鐵危編号,分别爲:91042、91045、91043和91046,但未将锂電池儲能集裝箱(UN3536)加入其中。
锂電池儲能集裝箱運輸中實際涉及的操作較爲複雜,自2023年11月後國内各地海事局針對UN3536制定了較爲詳細指導性規定,發布的單位分别爲:
上海海事局《上海港锂電池類危險貨物 水路運輸指南》;
廈門海事局《廈門港集裝箱式锂電池儲能系統 海上安全運輸指南》;
太倉海事局《太倉港锂電池類危險貨物水路運輸指南(1.0版)》;
甯波海事局《甯波海事局锂電産品管理相關要求彙編》。
各海事局規定文件中存有一些差異要求,大緻有幾個方面:
一,測試及報告要求
1,檢測機構:锂電池需要進行UN38.3測試,對檢測機構的要求;
上海要求,锂電池類貨物分類鑒定、運輸條件鑒定及UN38.3測試的檢測機構應具備國家法定的相關資質,并獲取以下相應認證資質之一: (1)中國檢測機構和實驗室強制認證(CMA);(2)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證(CNAS);(3)國際實驗室認可使用組織認證(ILAC-MRA)。
太倉要求,UN38.3檢測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認證資質,其要求更高。
2,測試項目,上海和太倉所要求UN38.3的測試項目:
電池單體應通過T6擠壓/撞擊試驗、T8過放試驗;
電池模塊應通過T1低氣壓試驗、T2高低溫試驗、T3機械振動試驗、T4機械沖擊試驗、T5短路試驗和T7過充試驗(如适用);
電池簇(大于6200Wh)應符合38.3.3(g)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驗證電池簇短路保護、過充和過放保護功能;電池簇(不超過6200Wh)應符合38.3.3(f)要求,應通過T3機械振動試驗、T4機械沖擊試驗、T5短路試驗以及适用時的T7過充試驗。
二,運輸要求:
1,電荷電量:上海和太倉要求,锂電池儲能系統的荷電狀态(SOC)建議控制在20%~50%範圍内;廈門要求初始(起運)電量應在30%及以下。
2,斷開隔離:上海和太倉要求,電池應有效防止電池或電池組在運輸過程中損壞、短路。儲能系統每個電池簇的電池模塊之間應斷開電池維護開關、串聯裝置等措施,斷開電池外部連接,電池管理系統、儲能交流器、監控系統等電器設備應處于關閉斷電狀态。廈門還要求,應采取有效技術阻斷電池之間熱失控傳遞擴散,并持有認可的檢測報告。
3,箱體要求:儲能集裝箱的箱體包含固定電池組的剛性材質的支架或櫃子,支架或櫃子應有足夠的強度,能夠承受電池的載荷和在運輸過程中承受的慣性力而不産生影響安全的變形或損壞,箱體應滿足集裝箱檢驗規範的要求,具有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級社簽發的檢驗合格證書。如改裝導緻箱體結構變動,應經檢驗機構确認改裝符合要求後,重新頒發檢驗證書。廈門還要求,儲能集裝箱的箱體應具備IP55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外殼防護等級,并持有認可的檢測報告。電池組應按《電力儲能用锂離子電池》标準進行鹽霧性能測試和絕緣性能測試,且均持有認可的檢測報告。
4, 重量限制:儲能集裝箱的總質量不應超過集裝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标識的最大總質量。
5,質量管理:甯波要求,電池單體和電池組制造商必須有高質量的管理方案保證,在有關當局索要時質量管理副本須可用。
6,運輸保險:廈門要求,儲能集裝箱具備相應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7,粘貼标牌:在集裝箱的外立面對應的位置站體9類危險貨物标牌,并顯示UN編号;
三,材料申報
上海,太倉,甯波三地海事局均規定了儲能集裝箱預申請的材料要求:
1,航次出運申請(拟出運貨物型号、锂電池型号、集裝箱箱号、單個集裝箱重量、 本航次和年度拟出運數量);
2,危險貨物分類鑒定報告或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
3,符合要求的UN38.3報告;
4,集裝箱檢驗證書;
5,拟出運貨物實物照片;
6,锂電池機架和電池組在箱内固定方式說明及照片;
7,滅火系統固定方式說明和照片;
8,運輸中采取的電池防短路、防意外啓動措施說明,實際荷電量等情況;
9,申請委托書;
10,太倉要求,載運儲能集裝箱系統出港的船舶,應在離港前向太倉海事局提交安檢申請,經檢查合格,方可離港。
四,裝卸積載
1,裝運的的船舶具有載運危險貨物适裝資質;廈門規定,船舶須一年内未被海事管理機構列入“重點跟蹤船舶” 名單;
2,作業的碼頭應當具有第9類危險貨物裝卸作業資質;
3,超重的儲能集裝箱在碼頭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到龍門吊和集裝箱橋吊的起吊能力,不得超過吊機的能力的作業限制。
4,儲能集裝箱建議艙面積載,垂直方向的積載不應超過船舶甲闆的最大承重;
5,儲能集裝箱在艙面應遮蔽積載,且不積載于船舷最外側或船首貨艙甲闆;廈門規定,應積載于甲闆面第一層,連續堆碼不超過兩層,且不積載于最頂層;
6,儲能集裝箱積載遠離熱源,生活區,機器處和易燃易爆炸危險貨物;
7,艙内積載時不應積載于僅設有固定式二氧化碳滅火裝置的貨艙内,可積載于增配有水噴淋系統或适合撲滅锂電池類危險貨物火災裝置的貨艙内;在甲闆上積載的儲能集裝箱,應處于水滅火系統有效覆蓋範圍内,并具備持續降溫的能力;
8,廈門規定,儲能集裝箱的積載數量由船舶根據每航次實際載貨情況和積載要求計算确定。5000TEU以上的集裝箱船舶,原則上每航次可積載的儲能集裝箱數量不超過200TEU;5000TEU以下的集裝箱船舶,原則上每航次可積載的儲能集裝箱數量不超過100TEU。
五,應急措施
1,碼頭應急響應,港區應制定儲能集裝箱應急處置流程,組織對參與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2,船舶應當編制安全和防污染應急預案,提前組織開展針對性訓練和演練,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設備、消防和人員防護、便攜式紅外測溫裝置、攝像頭等設備及消防器材;船員應結合值班規則加強對集裝箱的安全巡視,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3,當監測到集裝箱溫度處于持續上升狀态且有煙霧産生或着火時,應立即啓動應急預案。在保持船舶強度和穩性的前提下,應優先采用水霧噴淋集裝箱箱壁的方式,降低集裝箱内的溫度。滅火過程中,不得貿然打開集裝箱箱門。當貨艙溫度不再持續上升且無煙霧産生時,應盡快安排卸貨;
4,上海和太倉,施救和處置參照海事部門彙編的《锂電池 類危險貨物火災應急處置建議》參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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